另一方面,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与宏源证券合并成立申万宏源,下称“申万宏源”)承销中恒通债券过程中,也有违法违规行为。申万宏源就上述债券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核查的《募集说明书》,与中恒通公司在税务部门备案的报税材料及财务报表载明的财务数据存在严重差异。
对于券商与审计机构的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资深董秘俞锐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建议,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证监会应设中立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评判,并对发行人按比例收取风险准备金。“中介机构的费用不应从产品发行费中支付,而是由证监会负责,费用支付方利益不同,造成的判断结果就会有偏差。”
券商“转手”,投资人维权艰难
虽然券商及审计机构均存在违规行为,但投资人在维权时却遇到重重困难。
在该事件中,申万宏源负责承销中恒通债券,不过并未与投资人直接签署资产管理计划,而是通过“通道公司”中海基金与投资人方先生签署合同。
投资人方先生表示,申万宏源承销该债券的项目负责人边某当时承诺称,这家企业非常优质,由申万负责,没有风险。之后,方先生召集亲朋好友筹措3000万元,并与中海基金签署《中海基金浦发银行晨星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为中海基金,资产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申万宏源承销该债券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边某被法院判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情况下,方先生等投资人与申万宏源沟通,要求其就承销该债券过程中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过申万宏源以该债券认购人为中海基金为由,拒绝与方先生等投资人协商。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到,因最终由中海基金认购中恒通债券,再由中海基金与方先生等投资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因此,虽然中海基金为申万宏源安排的“通道公司”,方先生等投资人也很难通过民事诉讼向其他涉案方追回损失。该债券的各责任方仅认可中海基金为该债券的投资方,并不认可方先生等投资人为该债券的实际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