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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新规:竞业限制期补偿纳入终局裁决(3)

2017-05-30 06:20:13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让当事人维权更便捷

通过修订两个规则,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更加方便。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必须秉持服务为先的理念,把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要求贯穿争议处理全过程。

这次新修订的两个规则,坚持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在着重围绕体现仲裁简便、灵活、高效特点完善办案程序的基础上,还为进一步方便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维权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例如,完善案件管辖规定,让当事人维权更便捷。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办案规则》明确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具体含义,进一步细化了管辖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让当事人维权少跑路。新修订的《办案规则》规定,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机构应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实行快速送达方式,缩短当事人维权周期。按照原来的规定,对于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仲裁文书难以送达的,只能进行公告送达,并且前后要进行两次公告,每次公告时间两个月,延误了劳动者维权时间。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办案规则》规定,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仲裁庭可以采用张贴、留置仲裁文书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的快速送达方式,将一次送达期间缩短为三天。

推行“阳光仲裁”,方便社会进行监督。新修订的《办案规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仲裁庭一律公开进行庭审,努力做到仲裁办案场所、仲裁人员名单、仲裁法规制度、仲裁庭审现场、仲裁法律文书“五公开”。

此外,推行流动仲裁庭,方便当事人就近维权。新修订的《组织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本报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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