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北京、天津、湖南等省市都制定出台专项制度,依法细化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办案规则》着重增强终局裁决的可操作性,细化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事项的标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并将追索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新修订的《办案规则》新增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近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大,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因素增多,集体劳动争议频发。
针对这种情况,《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践中,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对公平有效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
按照中央要求,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新修订的《办案规则》专门规范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明确规定:对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在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同时,相应缩短了仲裁委员会对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的确定和通知期限。
授权制定仲裁监督制度
与《办案规则》同步修订的《组织规则》,对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出了一些有力举措。
仲裁员是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掌握调解仲裁理论和技能、了解调解仲裁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专业性人才。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有专兼职仲裁员2.37万人,其中专职1.41万人,兼职0.96万人。面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仲裁员队伍建设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仲裁员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和作风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此,新修订的《组织规则》主要从三方面完善了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的措施。一是加强管理。明确了仲裁员的权利义务,要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对仲裁员考核、培训等工作进行了规范。二是加强监督。授权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明确了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三是加强保障。对仲裁经费保障、仲裁场所和设施设备、仲裁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建立仲裁员职业保障机制,拓展仲裁员职业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