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调规范发展的同时,监管部门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也在不断细化和深入,防范私募基金在不同市场间的套利和违规行为。据了解,中基协将对证券类、股权(含创投)类的私募管理人进行更加严格的分类监管,原则上要求私募管理人只能在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经营范围中选择一项经营,且不得在存续期内经营与其范围不符的业务。今年2月,中基协下发通知,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进行了规范。上述通知明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不得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券商资管方面,监管部门对券商资管业务中的资金池产品整改正在进行之中。5月5日,证监会强调,资金池业务是市场中对具备借新还旧、混同运作、募短投长、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非公平交易等操作特征的各类资管产品的通称。“近年来,我们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有少数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和基金专户产品运作上存在以上一种或多种特征,相关操作模式背离了资产管理产品独立运作、风险自担的基本特征,容易积累流动性风险,形成刚性兑付的误导性信息,实质上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为督促落实有关要求,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多次组织开展机构自查及专项检查,分步、有序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资金池隐患的资管业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2017年,对于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也将进一步强化。日前,证监会对2017年度专项执法行动进行了总体部署,其中提到,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将在继续严厉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传统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面筛查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影响市场稳定、干扰改革发展的各类违法案件。其中包括借助结构化资管产品、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包括场外配资、使用大批账户,多点联动,严重影响市场稳定运行的恶意操纵行为,债券市场和私募基金资管业务中具有风险外溢性的违法违规行为,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转让证券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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