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南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大有能源2012年定增项目及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李阳、吕德富、梁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此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和201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拟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000万元,罚款2000万元;予李阳、吕德富警告并处罚金30万元;予梁俊警告并处罚金15万元。
去年以来,加强监管始终是A股市场的一条主线,除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之外,对于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中介机构、公募私募基金等市场参与者,以及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监管部门正在对市场中的多个主体建立起一套全新的约束机制。
中介机构遭罚成常态
自2016年以来,证监会就全方位加强了对于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中介机构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屡见不鲜。
初步统计显示,2016年全年,兴业证券、西南证券、中德证券和中泰证券等四家券商分别被立案调查;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和方正证券等四家券商因“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总计罚没金额接近2.4亿元。五家券商投行业务被责令限期改正、出具警示函,两家券商被暂停新三板开户业务六个月,一家券商因“直接参与信用评级报告修改”公司债承销资格被暂停六个月,一家券商被证监会责令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六个月。除此之外,当年共有48家券商因新三板业务被全国股转系统出具自律监管措施,被罚次数73次。2016年证券公司分类评级结果显示,95家参评券商中,58家评级下滑,30家评级持平,仅7家评级上调。
进入2017年,对于券商的监管力度有增无减。今年2月,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组织“自查自纠、规整规范”专项活动的通知》显示,为排查证券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资产证券化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业务的普遍问题和潜在风险,证监会决定对上述业务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规整规范”专项活动,自查自纠的范围包括2015年、2016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公司债券业务完成的全部项目,包括取得核准批文、审核(审查)未通过、终止审核(审查)的项目,2015年、2016年资产证券化业务完成的全部项目,包括取得交易所无异议函、未通过审查和终止审查的项目。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业务方面,主办券商要选取2015至2016年完成的部分项目进行自查,自查的项目数量占上述两年内完成的项目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在新三板市场,证券公司遭遇自律监管已成为常态。初步统计显示,仅2017年以来,已经先后有包括首创证券、东吴证券、万联证券等在内的近20家券商被股转系统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上海一家券商投行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2016年以来,股转系统对于企业的挂牌监管日趋严格,目前很多券商都提高了新三板项目承揽的标准,以稳为主,防止风险发生。
除证券公司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评估机构都感受到了监管日渐趋严。2016年,证监会统一组织对两家审计机构、三家评估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累计抽查39个审计项目、33个评估项目;对两家审计机构、一家评估机构进行了回访检查,累计抽查16个审计项目、4个评估项目。今年4月14日,证监会宣布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核查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执业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勤勉尽责,是否严格履行了尽职调查各项义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在此前证监会公布的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中,就包括了中德证券财务顾问业务未勤勉尽责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以及利安达会计事务所违法违规案等数起案件。
券商资管监管风暴升级
在全面加强对以证券公司为代表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同时,证券监管系统还全面加强了对公募私募基金等市场重要参与者的监管。在可预计的范围内,这一监管还将突破证券系统,扩大至对于资产管理行业的统一监管,防止监管套利。
在去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年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基金行业要坚决把依法合规作为“带电的高压线”,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此前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2016年以来,证监会梳理、规范证券基金机构的业务体系,主动遏制行业盲目扩张、监管套利的倾向,全面强化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全年采取了200多项行政监管措施,共涉及几十家证券基金机构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私募基金行业,强调规范发展尤为明显。数据显示,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断完善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和从业人员管理措施,截至2016年底,共注销1283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8月,中基协下发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排查机构自身可能存在的重点环节风险隐患,加强私募机构内部管理,强化守法意识与合规意识,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自查自纠范围包括公开宣传推介,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兼营非私募基金业务等高发频发、重复发生的薄弱环节,以及资金安全性和运作合规性。
在强调规范发展的同时,监管部门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也在不断细化和深入,防范私募基金在不同市场间的套利和违规行为。据了解,中基协将对证券类、股权(含创投)类的私募管理人进行更加严格的分类监管,原则上要求私募管理人只能在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经营范围中选择一项经营,且不得在存续期内经营与其范围不符的业务。今年2月,中基协下发通知,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进行了规范。上述通知明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不得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券商资管方面,监管部门对券商资管业务中的资金池产品整改正在进行之中。5月5日,证监会强调,资金池业务是市场中对具备借新还旧、混同运作、募短投长、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非公平交易等操作特征的各类资管产品的通称。“近年来,我们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有少数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和基金专户产品运作上存在以上一种或多种特征,相关操作模式背离了资产管理产品独立运作、风险自担的基本特征,容易积累流动性风险,形成刚性兑付的误导性信息,实质上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为督促落实有关要求,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多次组织开展机构自查及专项检查,分步、有序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资金池隐患的资管业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2017年,对于基金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也将进一步强化。日前,证监会对2017年度专项执法行动进行了总体部署,其中提到,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将在继续严厉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传统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面筛查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影响市场稳定、干扰改革发展的各类违法案件。其中包括借助结构化资管产品、利用多种融资渠道包括场外配资、使用大批账户,多点联动,严重影响市场稳定运行的恶意操纵行为,债券市场和私募基金资管业务中具有风险外溢性的违法违规行为,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转让证券的行为等。
投资者保护立基石
种种迹象显示,2016年以来,在加大对于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还多方面加大了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
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证监会系统共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603件,启动调查551件,新增立案案件302件。其中,作为传统类型案件的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立案案件共计182件。在操纵市场案件中,出现了信息操纵、跨市场操纵、国债期货合约操纵、跨境操纵等多起首例案件。同时新增“老鼠仓”立案案件28起,上市公司高管及其亲属仍然是内幕交易的主要群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公职人员以及银行、保险、信托从业人员也有涉案。市场操纵主体涉及个人大户、新三板挂牌公司、券商、信托、私募基金等主体,机构违法主体占比明显上升。
记者注意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主体从公募基金向私募基金、证券、保险多个行业蔓延,从投资环节向研究、交易、托管多个环节延伸。在证监会公布的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中,出现了包括沪港通跨境操纵第一案、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处罚第一案、公募基金冠军经理涉“老鼠仓”沦为阶下囚等多个侵害投资者利益典型案件。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基础制度,监管部门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完善也出现重大突破。2016年12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并将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至此全市场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正式出台。
日前,证监会举办《办法》实施培训会议,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会上表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性、中枢性、底线性制度。他要求,证监会相关部门要做好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办法》的衔接。各经营机构要对公司内部的适当性相关制度、风控、流程等各个工作环节和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在人员配备和技术系统方面做好准备,加强对投资者信息的了解、分类和持续追踪,设计科学合理的客户与产品的分级匹配管理系统,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引入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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