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立基石
种种迹象显示,2016年以来,在加大对于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还多方面加大了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
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证监会系统共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603件,启动调查551件,新增立案案件302件。其中,作为传统类型案件的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立案案件共计182件。在操纵市场案件中,出现了信息操纵、跨市场操纵、国债期货合约操纵、跨境操纵等多起首例案件。同时新增“老鼠仓”立案案件28起,上市公司高管及其亲属仍然是内幕交易的主要群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公职人员以及银行、保险、信托从业人员也有涉案。市场操纵主体涉及个人大户、新三板挂牌公司、券商、信托、私募基金等主体,机构违法主体占比明显上升。
记者注意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主体从公募基金向私募基金、证券、保险多个行业蔓延,从投资环节向研究、交易、托管多个环节延伸。在证监会公布的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中,出现了包括沪港通跨境操纵第一案、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处罚第一案、公募基金冠军经理涉“老鼠仓”沦为阶下囚等多个侵害投资者利益典型案件。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基础制度,监管部门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完善也出现重大突破。2016年12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并将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至此全市场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正式出台。
日前,证监会举办《办法》实施培训会议,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会上表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性、中枢性、底线性制度。他要求,证监会相关部门要做好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办法》的衔接。各经营机构要对公司内部的适当性相关制度、风控、流程等各个工作环节和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在人员配备和技术系统方面做好准备,加强对投资者信息的了解、分类和持续追踪,设计科学合理的客户与产品的分级匹配管理系统,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引入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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