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有能源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大有能源涉案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武予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李永久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田富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义煤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义煤集团涉案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武予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李永久、田富军、乔国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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