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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知员工怀孕解除合同 被判赔偿3万余元

2017-05-08 03:46:17    重庆晚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解雇时不知员工已怀孕 公司赔了3万多元

公司在不知晓员工怀孕的情况下解雇该员工,是否违法?日前,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0334元。

员工拒绝调岗被解雇

2013年3月25日,王某进入重庆一家保险公司上班。2015年7月7日,公司向王某发出《内部人员调动通知单》,王某拒绝调动。7月15日,公司向公司工会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公司与王某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原因,决定拟于2015年7月31日起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公司工会同意了上述意见。2015年7月31日,公司向王某发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5年8月6日,王某到医院进行门诊检查,诊断出已怀孕一个月。2015年8月27日,王某向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王某的请求。

起诉公司获赔3万多元

王某认为,自己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已怀孕,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遂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

法院几经调解、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于2013年3月25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7月31日,公司向王某发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到达王某,王某亦未要求继续履行,故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

本案中,公司2015年7月31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王某此时已怀孕,所以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知晓王某怀孕的事实,但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未规定以用人单位知晓女职工在孕期为前提,法院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王某应获赔3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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