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利用PPP违规举债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但在一些地方出现“走形变样”情况。六部委要求,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应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避免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变相举债。
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目前财政部已分3批对部分市县政府、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公开通报。“这既起到警示作用,也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该负责人说。
“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按照公司法规定,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多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针对当前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行为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特点,《通知》致力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完善统计监测机制,推动建立相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监督合力。
业内人士认为,六部委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有不同方面的关联和职责,通过协同发力,更能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管。
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主要类型,明确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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