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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不支持“狮子大开口”(2)

2017-04-26 13:10:0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赔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在广东省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或、总经理卢宜坚诉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索赔额高达1500万元。

最高法终审判决认定,安徽3家公司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54.4万余元。

此案明确了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最高法指出,销售收入与生产经营规模、广告宣传、商品质量等密切相关,而不仅仅来源于对商标的使用及其知名度。当事人主张以全部销售收入与销售利润率为基础计算侵权获利的,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说,这些案例表明,通过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等弹性因素,在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的基础上,体现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相适应,比例协调原则在商标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

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尺度

去年,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增幅明显。337件商标案件中,商标行政案件达268件。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说,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及在先权利的保护条件和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仍存争议,裁判标准和尺度有待明确和统一。

在“拉菲”与“拉菲庄园”商标行政案中,“LAFITE”商标注册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提出争议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拉菲庄园”商标。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裁定提审该案,判决认定,通过相关媒体的介绍,结合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早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就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国内的相关公众能够了解到“LAFITE”呼叫为“拉斐”“拉菲特”或者“拉菲”,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拉菲庄园”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最高法指出,判断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还应考虑二者是否已经在相关公众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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