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
十一、支持试点地区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开放型经济人才,为外国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来华及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
十二、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试点地区设立资信调查公司的限制。
十三、支持沿边试点地区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积极培育沿边旅游开放新支点。
各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具体举措,加快先行先试步伐,尽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累经验、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