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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2)

2017-04-13 13:19:45    商务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四、在海关有效监管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具有保税油供应跨区域开展连锁经营资质的企业,在关区内向国际航行船舶开展跨直属关区保税油供应业务。

五、支持试点地区申报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建设检验检疫综合改革试验区(国检试验区)。

六、支持试点地区加快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

七、支持试点地区加大取消审批事项和审批改备案力度,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八、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试点地区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对港澳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鼓励由试点地区所在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的)非金融类企业设立及变更实施备案,具体备案事项仍按《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外资银行在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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