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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答问(3)

2017-04-12 17:47:11    银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答:《通知》对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突出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的要求:一是完善监管制度。依据风险大小、紧迫程度,尽快弥补监管漏洞,并细化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面的标准化操作流程。二是强化股东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股东管理规则,对股东的准入和行为进行约束。三是提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效力。要求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强化监管,对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并要求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协同。四是强化监管处罚。要求规范监管处罚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提升监管处罚透明度。五是加强监管行为再监督。要求加强监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督管理,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四、《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答:《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标监管制度进行查漏补缺,将监管要求转化为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政策、流程和方法,确保各项监管制度落地实施。二是加强股权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股权管理制度,掌握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探索实施股权集中托管,规范股东的关联交易管理。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扩展风险信息披露范围,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详细程度,及时披露公司治理、资产质量、同业业务、重大事件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要求充分披露金融产品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严肃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追究。要求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规范化、流程化的责任追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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