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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答问(2)

2017-04-12 17:47:11    银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二是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调加强股东的准入审核和行为监管,穿透识别并审查银行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所有权人的资格,从严管控其行为。坚决打击各类规避股东资格审查,利用控制权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是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强调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增强现场检查针对性,促进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协同,重点加大对同业、投资、理财等业务的监管力度,切实防止监管套利。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调以市场约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提高风险信息披露标准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水平。做好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状况和重大风险事项的信息披露,区分产品性质,明确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

五是强化监管处罚。强调通过有力的处罚增强监管威慑力,要求充分运用监管权力,实行纠罚并重、罚没并举、机构人员“双罚”,加大处罚力度,公示公开处罚结果。

六是强化责任追究。强调加大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监管行为的再监督。既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进行问责,也要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监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通知》对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提出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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