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约定 非“满五唯一”由房主交税
李女士购买张女士的一套房屋,双方签合同后,顺利完成了网签、贷款面签等手续。可到过户前缴税时,李女士却吃惊地发现,涉案房屋需缴纳税费约50余万元,远远超过自己预期的数额。经询问,她得知该房屋并不是“满五唯一”,所以按规定需征收个人所得税。于是李女士要求张女士负担这笔税费,但张女士不同意,认为合同约定应由李女士交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内容,只有在房屋是“满五唯一”的状态下,交易所需税费才由李女士负担,而涉案房屋现在并非“满五唯一”,且双方合同中对于这种情形下该如何负担税费并无约定,因此应按照相关规定负担税费,最后判定这笔税费由张女士负担。
陆金伟法官认为,根据目前国家相关税费规定,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买方主要需承担契税、产权转移登记费,卖方主要需承担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而且满五年的,免征营业税,满五年且唯一(以家庭为单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目前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一般交易所需税费均由买受人实际负担,出卖人所获得的购房款通常是不含税费的净价。因此房屋的状态会严重影响实际税费的数额。
所以,买卖双方在基本达成交易意向时,务必核实确认交易房屋的状态,并提前向税务征收机构了解交易所需的税费情况,同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对税费负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特别是对买家在何种情况下负担全部税费、交易过程中出现新增税费该如何负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税费约定不明而影响双方合同履行。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