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严格调解时限
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保险纠纷案件,调解组织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不包含伤残鉴定、损失评估等时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四、健全工作机制
(十二)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沟通联系机制
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等相关方应当定期召开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协调重大典型保险纠纷案件调解,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加强日常性联系沟通,及时就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三)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信息共享机制
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应健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信息和数据的统计汇总制度,并定期交流信息和数据。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保险纠纷共性问题,人民法院应向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十四)建立疑难纠纷指导机制
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就保险纠纷调解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咨询,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指导和答复。
(十五)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
开展地区法院和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应积极发挥信息技术手段对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支持作用,依托互联网探索建立保险纠纷在线调解模式,促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五、强化措施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根据具体实际联合制定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细则。开展地区法院所在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指导、督促辖区内的诉调对接工作,推动诉调对接工作顺利开展。开展地区法院应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对外协调,各相关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注重沟通协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和监督,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权、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保障基层分支机构能够通过调解解决保险纠纷。保险行业协会应通过组织会员公司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督促保险公司各级机构积极参与调解并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宣传。
(十七)保障经费来源
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支持,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当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范围。鼓励保险行业协会依法采取增加专项会费或者根据各会员公司调解案件数量收取费用等方式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有效进行。
(十八)完善司法确认程序
经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登记立案前委派给保险纠纷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
(十九)注重政策引导
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向当事人告知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相关情况。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督促保险公司在投保提示、索赔告知书、投诉处理告知书及保险合同中添加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内容,保险监管机构应在投诉处理告知书中添加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二十)重视宣传教育
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大宣传力度。人民法院应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纳入消费者教育体系,提升保险纠纷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增进社会公众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参与度,形成有利于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良好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