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事件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自车辆登记之日起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1.明确定位。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对于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在通勤、节假日等时段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发展。(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规定,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优化市场环境
1.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切实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火车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码头、商场、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满足乘客便捷出行的需求。加快推进城市公交一卡通在出租汽车上的应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营运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营运惩处力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等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宣传教育,公开举报电话,切实保护乘客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加强市场巡查,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要求,依法打击巡游车不计价收费,网约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涨价或垄断价格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打击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3.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合法用工,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企业要依法与实行员工制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指导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及网约车平台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法治、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文明礼仪、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营运、规范服务、文明从业。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努力创建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指导)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体系。把驾驶员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情况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