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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约车新规:驾驶员持专门证 限定经营区域(2)

2016-10-25 14:20:09  云南网    参与评论()人

5.清理经营权归属。逐步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属。个体经营者取得经营权的,逐步实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证合一管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6.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定期对市场供求情况、主要运营指标、企业经营成本、驾驶员收入水平等情况加强监测和分析,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评估、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指导)

(二)规范网约车管理

1.实现平稳过渡。要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于2016年11月1日前,对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完成清理整改,实现平稳过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完善市场调节机制。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节,城市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城市公交发展水平、巡游车运力规模、市民出行需求等因素,探索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节机制,有序发展网约车。(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3.规范准入管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企业,应在本省注册,并在经营所在地具有服务机构及相应的服务能力,获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的具体性能指标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通信管理局指导)

4.加强价格行为监管。网约车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监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政府指导价。(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指导)

5.加强网约车服务监管。网约车要有明显的运营标识,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要针对跨区域运输的网约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运营安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异地驻点经营、网络信息安全、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各种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网信办,省国税局、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指导)

6.落实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企业必须承担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约车平台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运营车辆、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驾驶员管理和服务监督等网约车经营活动管理。线上要加强对网约车经营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确保驾驶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行非现金支付结算。线下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有关保险。网约车平台企业要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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