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依法保障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正当权益被侵犯、涉嫌违法犯罪、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因重大突发事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形下,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
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安全预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职责,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视情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建立国外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机制。
依法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本法明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体系。
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生态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管控和规范要求;禁止破坏自然景观和草原植被、猎捕和采集野生动植物。
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