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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度亮相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亮点解析(3)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无法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通过委托律师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肖建国表示,律师调查令本质上是一种司法领域的授权调查法律关系,有法院公权力作为后盾支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这一制度有助于减轻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强化当事人在强制执行中的主体地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股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新的财产类型不断出现。为了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草案明确了报告财产令制度,规定被执行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后,应当于指定的日期亲自到场报告。

孟强建议,尽快完善财产权登记制度,实现登记和查询电子化、联网化;审判机关也应充分了解执行领域相关疑难问题,让判决更具可执行性。

规范执行:加强监督制约,破解执行失范

实践中,有司法人员过度采取执行措施,还有的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这些执行失范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草案明确,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草案同时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些地方执行措施比较激进,不当限制被执行人人格权。”孟强表示,执行人员应稳妥区分无力履行和拒不履行,厘清债务人财产和他人财产等情况,把握强制执行措施的“度”。草案突出“善意文明执行”的立法理念,确保执行工作既实现公平正义,又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草案还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和人民法院的自行纠正制度。

“这有助于引导执行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保护自身权益,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督促法院及时正确履职。”谢鸿飞说。

草案同时规定,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实施执行行为而未实施或者在执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肖建国建议,进一步完善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为执行参与人提供充分的救济程序。比如,对于严重消极执行行为,除了执行机构自行纠正、上级法院执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外,还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提级管辖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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