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成为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型传播形态。但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引发了新的矛盾,侵权问题和纠纷频发。
使用动漫玩具拍摄短视频面临哪些侵权风险?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上传热门歌曲供用户使用,法院怎么判?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该院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使用自行购买的动漫玩具拍摄短视频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显示,原告A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购买的动漫玩具拍摄、制作包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短视频,并将其上传至自有微信公众号,供公众观看或下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偿赔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万元及公证费2500元。
“使用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需要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专业法官会议副主任张连勇介绍,本案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的过程中,客观上拓宽了自有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流量,对于提升其自主品牌的知名度、推广其自主品牌具有明显作用。同时,被告拍摄上传的视频中涉及“奥特曼”形象的有437段,共涉及33个奥特曼形象,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不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奥特曼”形象玩具系其购买,其对该玩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物权。对此,张连勇解释道,被告对“奥特曼”形象玩具虽然享有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并不能延及“奥特曼”美术形象作品的著作权。行使物权应尊重其承载的著作权,否则可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