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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2名未成年幼女提上诉后终被执行死刑

2018年12月,蒋先亮潜入村民家,采取一系列严重暴力手段对两名幼女(分别为6岁、4岁)实施强奸,并在窃取屋内财物后逃离现场。蒋先亮次日被抓获。两名被害幼女经及时送医救治得以生还。经鉴定,两名被害幼女人体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轻伤。

2020年4月17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对被告人蒋先亮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蒋先亮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仍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对被告人蒋先亮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蒋先亮提出上诉。

二审阶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由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案件开庭审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以检察员身份出庭履行职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蒋先亮采取危及生命的残忍暴力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改判蒋先亮犯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二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核准对蒋先亮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令对罪犯蒋先亮执行了死刑。在执行前,人民法院安排罪犯蒋先亮会见了其近亲属,依法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据介绍,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示范性裁判,进一步彰显了四川法院严惩犯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和司法智慧。二审改判强奸罪一罪的典型意义在于,将行为人为达成强奸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危及被害人生命的严重暴力加害行为,作为强奸犯罪行为的手段行为综合评价,高度契合强奸罪加重犯罪构成的立法意旨,真正做到了罪刑相适、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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