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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四大看点(2)

看点二:完善乡镇街道基层公共管理等职权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与现行法律相比,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增加乡、民族乡、镇人大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等职权。

近年来,街道办事处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功能,但现行法律并未对其职权作出明确规定。对此,修正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修正草案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多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职责,对于我们基层工作者来说,今后要在工作的便捷、高效等方面继续发力,通过提升服务效能让更多群众满意。”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萍聚工作室党支部书记朱国萍说。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监事长吕红兵表示,乡镇、街道、社区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修正草案完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自治组织等规定,是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需要,也释放了进一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信号。

看点三:对地方人大和政府依法履职作出具体要求

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的另一大亮点,是对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依法履职作出具体要求。

修正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同时,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等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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