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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四大看点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题:聚焦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四大看点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今年全国人代会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这是继去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之后,又一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关于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的基本法律。

作为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基本法律,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有哪些看点?

聚焦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四大看点

看点一:规范地方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

修正草案明确,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特别是县级人大的专委会设立不够统一,在法制建设、财政预算、经济运行等专业领域实施监督过程中存在一定专业能力短板,对地方人大履行职权、上下级人大工作对接等造成一定影响。”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开封市委书记高建军表示,规范地方人大专委会建设,可以提升地方人大在专业领域的监督能力和监督质效,使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地方治理效能。

修正草案还将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上下限和最高限分别增加10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普遍人口较多,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重大任务,保证适当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利于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广泛性,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监督等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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