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当前位置:新闻 >

国家公祭日|这些行为,不但可耻还违法!

今天是国家公祭日。近年来,极少数人不断挑衅民族底线的行为,引发国民强烈的愤慨。我国法律对这些行为划定了哪些法律红线?本期法治课代表带大家一起学习。

发表涉及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极端言论

国家公祭日|这些行为,不但可耻还违法!

2018年12月13号,国家公祭日当天,南京警方接群众举报了两起网络滋事违法犯罪警情,两名网民,分别在QQ群和微博上发布涉及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极端言论。南京警方高度重视,在天津和湖南长沙警方的大力协助下,经连续工作,将嫌疑人于某和李某抓获。于某、李某分别被行政拘留7天。

2018年12月13日,全国首个公祭保障条例——《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许多内容写入了法规中。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谩骂、污蔑南京大屠杀遇难者

国家公祭日|这些行为,不但可耻还违法!

2018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许,孟某(男,35岁)在一400余人的微信群中,与群内其他网友发生言语冲突。其遂在微信群内发布“南京杀三十万太少”等言论。接报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迅速开展调查工作。警方调查后认为,孟某为“泄私愤”,罔顾民族感情,通过互联网群组肆意侮辱、谩骂死难同胞,伤害了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孟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杨浦警方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

推荐阅读

24小时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