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当前位置:新闻 >

国家烟草专卖局: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新京报快讯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已于2021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做好电子烟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7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传真号码:010-63606228

电子邮箱:xuxing@tobacco.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邮编:100045),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附: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1234...全文 7 下一页

推荐阅读

24小时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