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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2)

第五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

电子烟国家标准包括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液、电子烟烟具、电子烟组件、烟弹、雾化剂、雾化物添加剂、电子烟烟用材料、电子烟释放物、释放量等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生产管理与质量安全

第六条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电子烟产品登记,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七条对申请登记的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其安全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评结论。

第八条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登记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条从事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相适应的资金;

有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所需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条件;

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还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等。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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