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指出,香港国安法设置了中央和特区两个层面的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体系,分别赋予不同的职责职权。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负责常规案件的一般管辖,驻港国安公署对特定案件进行直接管辖,二者不存在冲突,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同时,香港国安法关于案件管辖权划分的制度设计,也说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作为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手段是有限的,有“无权管、无力管、管不了”的情形,甚至在一些极端情形下,地方政府自身安全也需要中央政府加以保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指出,中央保留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必要的、最后的管辖权,是防止出现因香港特区不履行、无法履行或无力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的严重后果,确保国家安全在香港安然无虞。但是,由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案件是极少数,其拥有的管辖权具有支持、督促、补充、兜底的作用。
香港法律界有人称,中央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辖权,侵犯了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专家认为,这种说法完全颠倒黑白、本末倒置。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其司法管辖权源于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的授予。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管辖权本身就是有限制的,香港法院除继续保留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的限制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田飞龙指出,明确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是适应“一国两制”实践发展的新需要,是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有关规定有利于堵住疏漏,防范、制止和惩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共同构建更加严密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有效维护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