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题: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司法独立——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二
新华社记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央政府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针对舆论关切和各种观点,法律专家分析指出,中央授权香港特区管辖绝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只保留极少数特定情形下案件的直接管辖,以防因特区不履行、无法履行或无力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特区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世界各国,国家安全都是中央事权,属中央“保留管辖”事项。对香港发生的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央原本都有权直接管辖,但基于“一国两制”原则,以及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和对特区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尊重,中央授权香港特区管辖绝大部分案件,只保留在极少数特定情形下对特区办不了的案件的直接管辖,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这是中央对香港特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保障‘一国两制’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是合宪合法的。”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说。
作为中央政府派出机构,驻港国安公署有责任确保有关法律执行到位、有效实施,将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不影响特区的执法行为,也不影响特区法官对具体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存在干涉香港特区司法独立问题。
关于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特定情形”,香港国安法有清晰划定:一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是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法的严重情况的;三是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并且,香港国安法对驻港国安公署等行使管辖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