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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周年:由乱而治,再出发!(4)

23周年:由乱而治,再出发!(4)
2020-07-01 12:03:01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④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⑤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香港国安法明确界定了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范围,既不会扩大也不会缩小。

对于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还做出了特别规定——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②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③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这些情况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检指定行使检察权,最高法指定行使审判权。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法不溯及既往依旧作为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法已在香港特区刊宪公布,即日生效。从今以后,再有犯者,必将严惩!

破除黑暗,为正义撑腰

满目疮痍的车站、火光四射的街面、萧条肃杀的商场……曾经暴乱的景象仍历历在目。

23周年:由乱而治,再出发!

“国不安,家不宁。香港人受够了!”日前,在香港的一个“撑国安立法”街站,香港市民谭建钊签字时这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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