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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周年:由乱而治,再出发!(3)

23周年:由乱而治,再出发!(3)
2020-07-01 12:03:01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②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③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颠覆国家政权罪: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①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②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③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④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恐怖活动罪: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①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②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③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④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⑤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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