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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渠道15日正式“开闸”——创业板注册制进入“实操”阶段(2)

受理渠道15日正式“开闸”——创业板注册制进入“实操”阶段(2)
2020-06-15 14:33:01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持续监管类规则方面,一是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二是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与目前再融资实际执行情况保持一致。

交易类规则方面,一是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

资本市场进入改革“深水区”

倘若科创板是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创业板改革则是进入“深水区”。如今,创业板改革方案正式落地,注册制试点再次迈出坚实步伐,资本市场进入改革“深水区”。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政策正式发布,利于增强市场活力,信息披露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凸显,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式进入实操阶段。”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信息披露在注册制中的核心地位得到进一步凸显,在企业IPO过程中,将此前“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并进一步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则;在企业再融资过程中,明确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等信息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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