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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渠道15日正式“开闸”——创业板注册制进入“实操”阶段

受理渠道15日正式“开闸”——创业板注册制进入“实操”阶段
2020-06-15 14:33:01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受理渠道15日正式“开闸”——创业板注册制进入“实操”阶段

□ 相关制度规则更加明确了创业板定位,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要特征,直接助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 此次正式出台的制度规则对此前征求意见稿做出诸多升级,反映了市场在实践中关切的重点,同时也对存量项目的过渡做了明确的安排,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 6月15日至29日,接收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6月30日起,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改革迎来新进展,完成征求意见的一系列改革方案正式落地。6月12日深夜,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在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看来,这是推进创业板注册制基础性制度改革的重要进展,是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持续监管、交易等规则体系的重要举措,将有效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改革行稳致远。

在发行上市审核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对于各方期待的改革方案,相关规则主要吸收了哪些市场意见?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相关制度规则主要从3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置行业负面清单,进一步落实创业板改革要求。二是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设置小额融资适用条件,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优质上市公司灵活、便捷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三是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明确“3个月”的时限要求,保持规则体系协调衔接。四是调整上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将上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改为5个自然日前,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五是明确招股说明书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明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在审核阶段,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此外,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在受理阶段,于2020年7月31日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六是发布审核衔接安排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透明度、规范性,明确在审企业审核顺序、保荐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时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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