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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老赖”避风港(2)

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老赖”避风港(2)
2020-06-07 09:03:01 经济日报

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将实行相关行为限制。被严格限制的高消费行为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多类行为。此外,债务人的职业资格也会受到限制。

债务人依法实行破产清算,并经过一定免责考察期后,可以申请免除剩余的债务,重获新生。《征求意见稿》规定,免责考察期为3年,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

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可以免除。侵犯他人身体致损的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属不可免责的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用来恶意逃避债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破产制度非但不是恶意逃债工具,反而有利于打击恶意逃债。个人破产需要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会给诚实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也会让不诚信的人尝尽苦头。

吴德林表示,需要强调的是,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同步完善个人信用及财产管理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追究个人欺诈破产的刑事立法。同时,还应当注意到该条例目前适用范围仅限深圳,债务人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并非一定受深圳监管,因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面临财产、债务难以查明等难题,这就需要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系统性监管。

本报记者 杨阳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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