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不过,这一现状正在改变。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首个个人破产立法,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方式走出“债务泥潭”成为可能。
深圳是创新创业沃土。近年来,除个体经营者外,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退出和再生。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党委书记、教授吴德林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能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让创新创业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实行破产清算。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适用。
谁有权申请个人破产?一是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本人可以申请;二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实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重整和清算。重整一般适用于有较为稳定、持续收入来源的人,有能力在一段时期内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债务人也可以获得比清算更宽松的限制,可以在监督之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清算则是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其权利也将受到更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