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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博士:离婚冷静期制度确立家庭价值崇高性(2)

人大法学院博士:离婚冷静期制度确立家庭价值崇高性(2)
2020-06-03 06:33:01 光明日报

四是期限性质不同。协议离婚的冷静期期限是法定期限,即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中的“三十日”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直接规定,不得人为变更。而诉讼离婚冷静期期限属于可变期限。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指定“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期限。该期限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期限长短且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延长、缩短或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限。

五是法律后果不同。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有三种可能结果:其一,双方和好,终止离婚登记程序;其二,双方进入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其三,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无法就离婚与否或财产、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进入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可能会出现另外三种结果:其一,双方和好,人民法院将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按撤诉处理;其二,双方达成全面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其三,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总体来看,尽管两种离婚冷静期在制度设计与运行方面大异其趣,但在彰显法律价值方面殊途同归: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婚姻解除前最后一道防线,是宪法保护婚姻、家庭的民法表达。在离婚冷静期是否为“个人自由之侵犯”的争论背后,是家庭价值与个人价值优先性的冲突体现。在新自由主义理论占据主流学术理论阵地的大环境下,个人价值被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随办随离”“立等可离”的协议离婚流程,本质是个人利益优先于家庭利益的立法选择,亦是家庭作为社会细胞共同生活职能日渐松散和解体的直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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