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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博士:离婚冷静期制度确立家庭价值崇高性

人大法学院博士:离婚冷静期制度确立家庭价值崇高性
2020-06-03 06:33:01 光明日报

离婚冷静期制度确立家庭价值崇高性

万众期待的民法典已于近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更是引起了公众的广泛热议。依据该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已有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虽然二者看似相类,但在制度设计以及具体实操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一部分,适用于通过行政登记办理的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离婚、离婚后的财产及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属于诉讼离婚调解制度,适用主体为诉讼离婚当事人。诉讼离婚当事人因无法就是否离婚、离婚后的财产及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起诉至人民法院寻求诉讼救济。

二是主导主体不同。在协议离婚冷静期中,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程序具有主导权与掌控权,可以随时撤回离婚申请。当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届满,在三十日的除斥期限内也可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办理离婚登记。作为诉讼离婚调解制度一部分的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其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导,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或随时终止法定离婚诉讼程序。

三是主体作为不同。在协议离婚冷静期期间,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双方当事人不作任何调解、调查或疏导工作,仅作消极的材料接收以及时间记录工作。但是,在诉讼离婚的冷静期中,法院须主动对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及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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