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在总则编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中,最初的几个条文,都是对人格权益、人身权益进行确认和保障的法律规则,随后才是对财产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规定。
“在如何看待人的问题上,最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在编排体例上的重大创新——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王轶说。
在人格权编中,不仅仅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了周到的确认和保障,同时,对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也进行了相应的确认和保障。
在人格权的保护方面,民法典的时代特色明显,对人类今天所处的社会阶段作出了及时回应。当下,诸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信息技术换脸等现象层出不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个人声音等新型人格权益也亟需保护。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所做的保护中,都能够清楚地找到法律依据——民法典草案1032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在信息文明时代,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背景下,我们要把个人信息保护放在一个相当突出和重要的地位去予以回应、予以关照。”王轶说。
王轶表示,一个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就是集中表达了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
同时,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还有关于自担风险的规定。“自担风险的规则就是鼓励人们进行探索创新,甚至合理范围内的冒险。我们的民法典希望每个个体生命都是生机勃勃的生命,这就是民法典对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