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接受采访表示,涉港决定草案宪制基础坚实稳固,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涉港国安立法采取“决定+立法”两步走的方式,合乎宪法、基本法,是依宪立法。
涉港决定草案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涉港决定草案,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与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作说明时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的制度安排。
“依据宪法、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有权力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一点是明白无误、无可辩驳的。” 郑戈告诉记者。
从宪法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时明确,“监督宪法的实施”“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些条文说明全国人大有权推动在香港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