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管理:构建完整动物防疫管理制度链条
草案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制度。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可以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动物、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对从事动物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动物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省的指定通道并开展监督检查。
“强化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是控制动物疫源疫病发生跨区域传播的重要举措。”曹兵海表示。
草案建立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多方面完善了有关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如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面,增加对动物疫病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净化、消灭及限制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等措施;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面,对免疫病种和区域赋予地方政府较大自主权,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责,由“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调整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监督管理”;在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方面,增加野生动物及陆路边境地区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内容;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面,扩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将动物专业交易市场纳入审查范围。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要求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明确责任:压实生产经营者、行业部门、地方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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