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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亮点解读

确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亮点解读
2020-03-02 09:33:01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3月2日消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成为各方面普遍赞同的意见。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决定》通过后,该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决定》,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现行法律存在短板

一直以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这也成为了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

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此次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一些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 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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