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获得32万余元民事赔偿
在庭审中,金属公司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刘明不宜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其索要民事赔偿。
不过,刘明的代理人、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广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属于法律,其位阶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此,应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职业病患者因工伤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严广律师说。
去年底,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不属于同一事由,故刘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向金属公司提出民事赔偿。但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支付的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相同的赔偿项目,应当予以核减。于是,该院判决金属公司赔偿刘明各项费用共计32万余元。金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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