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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解读|健全法律责任 提升执法效能(3)

森林法解读|健全法律责任 提升执法效能(3)
2020-01-19 17:03:01 中国林业网

三是完善有关规定。新修订的森林法完善了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履行森林法规定职责的法律责任条款,明确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为与正在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相一致,删除了“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统一对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第三,按照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要求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修订后的森林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并有权采取包括查封、扣押在内的措施。各地应当统筹谋划,按照“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的要求,积极推动木材检查、森林植物检疫、林木种苗等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整合,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同时,森林公安长期以来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法的修订兼顾林业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和队伍现实基础,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部门指导,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的要求,对原森林法有关森林公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行使毁坏林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木材案件的行政处罚权。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如果地方林草部门自身的执法力量能够承担起行政执法任务,也可以不由公安机关行使本款规定。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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