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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解读|健全法律责任 提升执法效能(2)

森林法解读|健全法律责任 提升执法效能(2)
2020-01-19 17:03:01 中国林业网

第二,针对执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完善相关处罚规定。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为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震慑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森林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盗伐、滥伐林木的罚款力度,将处罚下限分别从原森林法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和“二倍以上”,提高到“五倍以上”和“三倍以上”。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对毁坏林地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同一违法行为既造成林木毁坏,又造成林地毁坏的,应当按照新修订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于罚款,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能按照“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选择较重的予以处罚。

二是规范执行标准。“责令补种树木”作为森林法中特有的规定,体现了处罚与保护修复并重的原则。但是,由于补种树木的具体标准未明确,多倍补种树木的地点难以落实,“代为补种”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责令补种树木”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执行不到位、执行效果不好等难题,林业主管部门为此常被追责。与此相似的,还有《森林法实施条例》中有关“限期恢复原状”的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规定补种树木可以在原地、也可以在异地,但应当在合理限期内完成,科学设定了补种株数的倍数,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者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而不再是“恢复原状”。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包括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评估标准,为实践执行中判断是否完成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提供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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