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业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委规章等在内的法律形式,其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或不一致,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无效的。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们的行为既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有间接的法律效力。不论宪法以何种方式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宪法都必须有最高权威,必须得到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尊重和遵守。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所以,宪法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起到了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作用。为此,宪法可以通过纠正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违宪行为,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尊严。
总之,把宪法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保证来破解国家治理中的一系列难题,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的力量,可以根据依宪治国的价值要求,构建科学和合理的国家治理体系,不断提升治理能力,通过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来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莫纪宏(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