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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担刑责(2)

两高: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担刑责(2)
2019-10-26 06:33:00 法制日报

记者注意到,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厉惩处网络犯罪。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三是前科情况,《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

“我们从惩治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开始,将打击犯罪的环节向前推进了一步。不是等到行为人进行了严重的犯罪才开始惩罚,而是从设立网站开始就要进行严厉惩治。”姜启波说,“《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就是要惩治设立网站,通过通讯群组发布信息这些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设立诈骗网站,或者发布买卖枪支,买卖违禁物品的违法信息,目的就是为了犯罪。此类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设立一个,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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