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担刑责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严惩网络犯罪
□ 本报记者 张晨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25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将从11月1日起实施。
泄露用户通信内容500条以上可入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司法解释对此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说,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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