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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女职工孕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获赔近5万元(2)

珠海:女职工孕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获赔近5万元(2)
2019-08-13 17:49:00 央广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照明公司违法解除与小玲的劳动合同,且小玲在仲裁庭审中,申请撤回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表明小玲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雷某照明公司应向小玲支付赔偿金。由于小玲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自2017年11月29日起不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雷某照明公司也无义务为小玲支付此后的工资。另外,小玲在职期间雷某照明公司已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后雷某照明公司与小玲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1月28日解除,且小玲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后小玲、雷某照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小玲不再是雷某照明公司员工,雷某照明公司无义务为小玲支付产假工资及生育医疗费。

一审法院判决雷某照明公司向小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50元、加班工资1023.1元及2017年11月工资2673元,驳回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小玲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这场诉讼中,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在于小玲2017年11月29日至生育前一日的工资、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等问题。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孕期、产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不得在上述期间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支付女职工从辞退时至产假期满时的全部劳动报酬作为补偿。同时,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在产假期间应照发工资,且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根据法律规定,雷某照明公司应向小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其生育前一日的工资以及产假工资。因小玲怀孕至生产前未提供劳动,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该期间的工资。至于生育医疗费的问题,小玲在职期间雷某照明公司已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雷某照明公司无义务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再为小玲缴纳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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