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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女职工孕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获赔近5万元

珠海:女职工孕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获赔近5万元
2019-08-13 17:49:00 央广网

央广网珠海8月13日消息(记者郭翔宇 通讯员谢文思)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遭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产假工资等费用。法院终审判决公司需向该名女职工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其生育前一日的工资、产假工资等费用共计47882.1元。

小玲(化名)于2017年9月入职雷某照明公司,试用期3个月。2017年11月,雷某照明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小玲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与小玲的劳动关系。后小玲申请劳动仲裁,在2018年1月的仲裁庭审中,雷某照明公司当庭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小玲发出《履行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同意继续履行与小玲的劳动合同,但将小玲工作地点变更为安徽省芜湖市,同时说明若逾期未按通知时间前往公司所在地报到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小玲已经怀孕,不接受公司单方面将其工作地点从珠海调到芜湖,因此拒绝履行这份劳动合同。小玲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确认雷某照明公司作出的单方解除与小玲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5月,雷某照明公司再次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认为小玲在接到《履行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到公司上班,已构成连续旷工,依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考勤管理相关条款“月累计旷工或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的及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补偿。2018年8月,小玲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雷某照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工作日加班工资,2017年11月1日起至其生育前一日2018年5月18日工资,2018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用。仲裁裁决雷某照明公司应支付2017年10月、11月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7年11月工资,驳回小玲其他仲裁请求。小玲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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