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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禁止霸座与惩戒失信行为等拟入法(3)

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禁止霸座与惩戒失信行为等拟入法(3)
2019-08-06 06:03:00 法制日报

将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纳入法律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公益性运输任务和公益性线路的经营任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公益性铁路建设投资主体责任,并对公益性铁路运营亏损予以补偿。

新增信用规制监管方式

把铁路改革以来监管实践探索的有益经验加以总结,上升到法律层面。注重监管方式的创新,新增的监督管理一章中,提出了行政约谈、服务质量评估和信用规制等新型监管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的,有权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估制度。

铁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违反铁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公开和惩戒。

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是《征求意见稿》新增的一章。《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装备制造维修企业应当执行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关标准,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装备符合运用要求。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维修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装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铁路装备制造、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缺陷产品。

铁路装备制造、维修企业不予召回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强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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